(昭和三十四1959年4月13日法律一百二十七号)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商标的?;?,维护商标使用者业务上的信用,以利于产业的发展,并?;ば枨笳叩睦?。
〔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说的“商标”,是指以商品的生产、加工、证明或者出让为业者就其商品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记号或它们的结合或者它们同色彩的结合(下称“标记”)。
?。ǘ┍痉ㄋ档摹白⒉嵘瘫辍?,是指进行了商标注册的商标。
?。ㄈ┍痉ㄋ档墓赜诒昙堑摹笆褂谩?,是指下列行为:
?。ǎ保┰谏唐坊蛘呱唐返陌吧细郊颖昙堑男形?;
?。ǎ玻┌焉唐坊蛘呱唐钒吧细郊颖昙钦呓凶?,移交或为转让或移交而进行的展览或者进口的行为;
?。ǎ常┰诠赜谏唐返墓愀?、定价表或者交易文件上附加标记进行展览或者散发的行为。
第二章 商标注册及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条 属于自己业务的商品所使用的商标,除下列商标之外,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ǎ保┙鲇筛蒙唐返钠胀朴靡话闶褂玫姆椒ū硎境隼吹谋昙撬钩傻纳瘫?;
?。ǎ玻┮压哂糜诟蒙唐返纳瘫?;
?。ǎ常┙鲇筛蒙唐返牟?、销地、质量、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者生产、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期限用一般使用的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
?。ǎ矗┙鍪怯沙<男帐匣蛘呙朴靡话闶褂玫姆椒ū硎境隼吹谋昙撬钩傻纳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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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叮┏拔逑钏姓咄?,需求者无法辨认该商品是属于何人业务产品的商标。
?。ǘ┘词故窍嗟庇谇翱畹谌钪恋谖逑畹纳瘫?,使用的结果,需求者能够辨认是属于何人业务的商品者,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不能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
第四条 关于下列商标,虽有前条规定,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ǎ保┕?、菊花绞章、勋章、奖章或者与外国的国旗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ǎ玻┰诎屠杼踉迹ㄊ侵敢痪牛埃澳晔率娜沼诓悸橙?、一九一一年六月二日于华盛顿、一九二五年十一月六日于海牙、一九三四年六月二日于伦敦、一九五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于里斯本及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的关于?;すひ邓腥ǖ囊话税巳耆露盏陌屠杼踉?。下同。)同盟国国家的徽章等(巴黎条约同盟国的国旗除外),与通商产业大臣所指定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ǎ常┝瞎裙首橹谋昙?,与通商产业大臣所指定的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ǎ矗┌椎睾焓值谋昙腔蛘哂牒焓只蛉漳谕吆焓值拿葡嗤蛘呃嗨频纳瘫?;
?。ǎ担┤毡竟虬屠杼踉纪斯虻胤焦餐盘逦喽交蛑っ魉褂玫挠≌禄蛘呒呛胖?,与通商产业大臣指定的具有相同或类似标记的商标,与使用该印章或记号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所使用者;
?。ǎ叮┍硎静灰杂康牡墓一虻胤焦餐盘寤蛩堑幕?、公益团体,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的标记,与著名者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ǎ罚┯锌赡芪:仓刃蚧蛄己梅缢椎纳瘫?;
?。ǎ福┖兴说男は窕蛘咚说男彰蛎苹蛑谋鸷?、艺名或笔名或它们的著名简称的商标(取得本人的同意者除外);
?。ǎ梗┯胩匦硖す僦付ǖ恼虻胤焦餐盘澹ㄏ鲁啤罢取保┚侔斓牟├阑?,或政府等以外的人举办的博览会,或者外国的政府等或取得外国政府许可的人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奖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记的商标(受奖者使用其标记作商标的一部分者除外);
?。ǎ保埃┳魑硎臼粲谒艘滴竦纳唐吩谛枨笳咧屑湟驯还惴喝鲜兜纳瘫昊蛘哂胫嗨频纳瘫?,而使用于该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者;
?。ǎ保保└蒙瘫曜⒉崽岢錾昵胫找郧?,已由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注册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而使用于属于该商标注册的指定商品(是指根据第六条第一款—一包括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准用的场合——的规定而指定的商品、下同。)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者;
?。ǎ保玻┩说淖⒉岱阑け昙牵ㄖ附辛朔阑け昙亲⒉岬谋昙?,下同。)相同的商标,使用于该防护标记注册的指定商品者;
?。ǎ保常┳陨瘫耆ㄏ鹬眨ㄊ艿缴瘫曜⒉嵊槲扌У呐芯鍪?,则是判决确定之日。下同。)起未经过一年的他人的商标(该人在商标权消灭之日以前已一年以上未使用者除外)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使用于属于该商标权的指定商品或者与之类似的商品者;
?。ǎ保矗┯敫荨吨置绶ā罚ㄕ押投攴傻谝话僖皇搴牛┑谑踔牡谝豢畹墓娑ǘ辛似分肿⒉岬钠分置葡嗤蛘呃嗨频纳瘫?,使用于该品种的种苗或者类似的商品者;
?。ǎ保担┩粲谒艘滴竦纳唐啡菀追⑸煜纳瘫辏ㄓ傻冢保跋畹角跋钏姓叱猓?;
?。ǎ保叮┒陨唐返闹柿坑锌赡懿蠼獾纳瘫?。
?。ǘ┕一虻胤焦餐盘寤蛩堑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团体,或者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者,就前款第6项的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则不适用同款的规定。
?。ㄈ┧涫粝嗟庇诘谝豢畹冢赶?、第10项或者第15项的商标,但当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符合同款第8项、第10项或者第15项者,这些规定即不适用。
?。ㄋ模└莸谖迨踔墓娑ㄔ谏瘫曜⒉嵊τ枞∠呐芯鲆丫范ǖ那榭鱿?,该审判的请求人就根据该判决而被取消的商标注册的商标或者与之类似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第一款第13项的规定,即不适用。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商标注册者,须在记载下列事项的申请书上附上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的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说明书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ǎ保┥瘫曜⒉嵘昵肴说男彰蛘呙坪妥≈坊蛘咦〈?,如系法人则为其代表人的姓名;
?。ǎ玻┨岢錾昵氲哪暝氯?;
?。ǎ常┲付ㄉ唐泛拖绿醯谝豢钫罟娑ǖ纳唐返那?。
?。ǘ┯胱约旱淖⒉嵘瘫昊蛘谏昵肷瘫曜⒉岬纳瘫昀嗨频纳瘫?,使用于该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的指定商品者;或者自己的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或与之类似的商标,使用于与该注册商标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指定商品类似的商品者;要进行商标注册时,须将该商标注册或者商标注册申请的号码记在申请书上。
?。ㄈ┰诘谝豢罟娑ǖ氖槊嫔?,商标部分当中,与该书面用纸的色彩是相同色彩的部分,当作不是该商标的一部分。但是,指明着色范围,在该书面上注明要用与该用纸相同的色彩着色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权
〔建立商标权的注册〕
第十八条 商标权是根据注册的建立而产生。
?。ǘ└莸谒氖醯谝豢畹墓娑?,缴纳注册费之后,进行建立商标权的注册。
?。ㄈ┯辛饲翱畹淖⒉嶂?,须将商标权所有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或者住处、注册号码以及建立注册的年月日在商标公报上发表。
〔有效期〕
第十九条 商标权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建立注册之日起算)下列场合不在此限:
?。ǘ┥瘫耆ǖ挠行诳筛莞伦⒉岬纳昵攵?。但在第5项、第7项或者第16项所列的商标时;
?。ǎ保└米⒉嵘瘫晗嗟庇诘谒奶醯谝豢畹牡冢毕钪恋冢诚罟娑ㄕ?,是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完了前)三年以内,在日本国内,无论是商标权所有者,专用使用权所有者,还是一般使用权所有者,都没有就任何指定商品使用该注册商标(有同该注册商标相互成为联合商标的其他商标时,则为该注册商标及该其他的注册商标)时;
?。ǎ玻┰诟伦⒉嵘昵肭埃ㄊ视孟挛竦谌睿?。
?。ㄈ┣翱畹榈诙钏俚某『?,该指定商品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如有正当理由时,同项的规定即不适用。
〔有效期更新的注册〕
第二十条 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出记载下列事项的申请书:
?。ǎ保┥昵肴说男彰蛘呙坪妥≈坊蛘咦〈θ缦捣ㄈ嗽蛭浯砣说男彰?;
?。ǎ玻┥瘫曜⒉岬淖⒉岷怕?。
?。ǘ└伦⒉岬纳昵?,须在商标权有效期终了前六个月至三个月之间提出。
?。ㄈ┯捎诓荒芄榫逃诟伦⒉嵘昵胝叩脑蚨荒茉谇翱罟娑ǖ钠谙弈谔岢銎渖昵胝?,不受同款规定的限制,可在该原因丧失之日起十四天以内,并在该期限超过两个月以内提出其申请。
?。ㄋ模┰谟辛松瘫耆ǖ挠行诟伦⒉岬纳昵胧?,即可认为有效期已被更新。但是,当核定其申请已经确定应予拒绝,或者已经有了更新商标权有效期的注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之二 更新注册的申请者须在下列文件中任选其一在申请的同时向特许厅长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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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ǎ玻┳阋运得鞯谑盘醯谌罟娑ǖ挠姓崩碛伤匦璧奈募?。
第二十一条 商标权有效期更新注册的申请相当于下列各项之一时,审查官对该申请必须做出应予拒绝的核定:
?。ǎ保┢渖昵氲淖⒉嵘瘫晗嗟庇诘谑盘醯诙畹榈谝幌钍?;
?。ǎ玻└蒙昵敫萸疤豕娑ㄌ岢龅耐醯谝幌钏俚奈募?,不能认为是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款但书第二项时,或者根据前条规定提出的同条第二项所举的文件不能认为是第十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有正当理由时;
?。ǎ常┙懈蒙昵胝卟⒎歉蒙瘫耆ㄋ姓呤?。
?。ǘ┥蟛楣俣杂谏瘫耆ㄓ行诟伦⒉岬纳昵胛捶⑾志芫睦碛墒?,须做出应予更新注册的审定。
〔商标权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商标权所有者独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已经建立该商标权的专用使用权时,对于专用使用权者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所独占的范围,不在此限。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商标权的效力达不到下列商标:
?。ǎ保┙约旱男は窕蛘咦约旱男彰蛎苹蛑谋鸷?、艺名或笔名或这些的著名的简称用普通使用的方法来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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