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动态 - 法律法规 - 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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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趁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ㄈ┐臣家?、医药和历法;
?。ㄋ模┐忱褚?、节庆等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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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挠泄毓娑?。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
第四条 ?;し俏镏饰幕挪?,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すぷ鞯男?,提高全社会?;し俏镏饰幕挪囊馐?。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すぷ?。
第十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すぷ髦凶龀鱿灾毕椎淖橹透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钅拷樯?,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ǘ┐星榭鼋樯?,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ㄈ┍;ひ?,包括?;びΦ贝锏降哪勘旰陀Φ辈扇〉拇胧?、步骤、管理制度;
?。ㄋ模┯兄谒得飨钅康氖犹柿系炔牧?。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す婊?,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す婊?,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す婊?,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
第二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す婊?,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な粲诜俏镏饰幕挪槌刹糠值氖滴锖统∷?,避免遭受破坏。
实行区域性整体?;ど婕胺俏镏饰幕挪械卮逭蚧蛘呓智占涔婊?,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す婊?。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す婊氖凳┣榭鼋屑喽郊觳?;发现?;す婊茨苡行凳┑?,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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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谔囟煊蚰诰哂写硇?,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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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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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峁┍匾木炎手淇故谕?、传艺、交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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